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5〕15号
申请人:彭某等252人(名单详见附件)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系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职务: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2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某项目涉嫌违规交付问题的回函》,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为系宁夏某某有限公司开发的银川某某某项目的购房人,购买了该项目的住宅。因该项目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后因政府保交楼的要求,开发商为了按期交房,仓促施工,降低施工质量,并违约减配交付,在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违法向业主交付房屋,该行为严重违法。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材料,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宁夏某某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某某某项目中存在的违法交付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停止该项目的使用,同时对被申请查处人未组织竣工验收就擅自交付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 《关于某某某项目涉嫌违规交付问题的回函》,该回函中以案涉项目涉及“保交楼”项目,并且目前已经获得竣工备案,故而不予立案。首先,申请人所反馈的并不仅仅是未竣工备案擅自交付的问题,所谓违法交付,除了未竣工交付还包括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及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本案中,开发商为了按期交房,仓促施工,降低施工质量,减配交付,多地方存在未完成规划建设的问题,已经说明某某某项目并未达到法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使获得竣工备案也是违法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来验收,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次,申请人回函中陈述的案涉项目已经获得竣工备案,但获得竣工备案的时间是在违法交付前还是交付后,据申请人了解,案涉项目在交付时,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即使该项目现在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的交付行为依然违法。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函针对申请人提起的查处申请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后一一回复,而是笼统的以“保交楼”政策为由决定不予立案系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被撤销。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审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一、基本情况。因恒大债务危机,某某某项目资金缺口巨大,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为排除该项目无法按期交付甚至成为“烂尾工程”的风险,维护购房人利益,银川市、兴庆区严格按照国务院“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要求,多措并举,参照“办证难”文件政策,答复人协调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容缺完成了消防验收及房屋首次登记等手续,现某某某项目一期、二期项目已取得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收讫备案凭证》,所有施工内容已全部完成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分别从2023年8月31日、
2023年11月30日开始陆续进行房屋交付,且已达到办理房产证的条件。
二、答复人作出的回函合法有效。因某某某项目为“保交楼”的性质,且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购房人较多,为进一步盘活项目,维护购房人利益,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解决群众办理房产证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2〕44号)文件以及《关于银川市解决群众办理房产证遗留问题专项工作中扩大施工图免审范围的通知》(银办证专班〔2022〕4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该项目通过政府“绿色通道”完善竣工验收工作,现已取得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收讫备案凭证》,最大程度保障了复议申请人及其他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针对此种情况,答复人不予立案,并且在回函中对此予以明确说明。在回函做出后,答复人于2024年11月21日向复议申请人进行了依法送达,即答复人做出回函的程序也完全合法。因此,答复人做出的回函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不应当被撤销。
综上,请求贵单位依法维持答复人做出的回函内容,依法维护答复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关于某某某项目涉嫌违规交付问题的回函》并于11月21日邮寄送达至申请人。
另查明: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于2023年12月6日、2024年10月15日作出《收讫备案凭证》(编号:银质监(绿通)兴庆区2023-04、银质监(绿通)兴庆区2024-14)。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关于某某某项目涉嫌违规交付问题的回函》、邮政快递单号、《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号:银质监(绿通)兴庆区2023-04号)、《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收讫备案凭证》(编号:银质监(绿通)兴庆区2024-14号)、《珺睿府保交楼项目(一期、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就宁夏某某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交付的事实予以调查核实,径直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某某项目涉嫌违规交付问题的回函》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复议中不能证明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本机关决定:
撤销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某某某项目涉嫌违规交付问题的回函》。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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