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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不受字〔2025〕17号
时间:2025-05-27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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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不受字〔2025〕17号

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维军,该局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20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重作,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宁夏某某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某啤酒存在侵犯“某某”商标权的违法行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不予立案决定。可见,申请人的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施加不利后果。从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以及被申请人依法负有的查处职责来看,被申请人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查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普遍利益,而并非申请人的个人权益。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处理,同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给申请人,已经履行其调查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调查后是否立案,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既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任何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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