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兴政复不受字〔2025〕22号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不受字〔2025〕22号
申请人: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负责人:李小芹 职务: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2号
申请人蒋某对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2024年6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显示于2024年7月1日签收。(以上事实有邮政单据为证)。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提起的行政复议已超过六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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