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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不受字〔2025〕4号
时间:2025-05-27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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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不受字〔20254

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负责人:丁某某,系某某村某某组小组长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建旭,系通南村村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南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办理兴庆区通贵乡某某项目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加盖被申请人公章)2025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自主填写并签章,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经核实,鉴于申请人无独立公章,申请人需要由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南村村民委员会代为签章。被申请人的主体身份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是否代为签章亦非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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