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现将兴庆区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兴庆区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39个)
1.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
2.兴庆区教育局
3.兴庆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4.兴庆区民政局
5.兴庆区司法局
6.兴庆区财政局
7.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9.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10.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11.兴庆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12.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13.兴庆区卫生健康局
14.兴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5.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16.兴庆区审计局
17.兴庆区统计局
18.兴庆区医疗保障局
19.兴庆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20.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21.兴庆区民族宗教局
22.兴庆区新闻出版局
23.兴庆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24.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
25.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
26.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
27.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
28.兴庆区前进街街道办事处
29.兴庆区解放西街街道办事处
30.兴庆区胜利街街道办事处
31.兴庆区凤凰北街街道办事处
32.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
33.兴庆区富宁街街道办事处
34.兴庆区玉皇阁北街街道办事处
35.兴庆区新华街街道办事处
36.兴庆区文化街街道办事处
37.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
38.兴庆区银古路街街道办事处
39.兴庆区星河街街道办事处
二、银川市垂管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6个)
1.银川市兴庆区税务局
2.银川市生态环境兴庆分局
3.银川市兴庆区交警一大队
4.银川市兴庆区交警二大队
5.银川市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
6.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三、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在兴庆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凡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兴庆区司法局重新审核予以公布。
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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