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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改革政策解读(五)
时间:2016-07-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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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试点改革政策解读(五)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具体有哪些?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

  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类,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可以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研究、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有合法的抵扣凭证,均可抵扣。

  物业公司取得的物业管理费、广告费,缴纳6%的增值税,若将小区的墙面、电梯作为广告位,出租用于广告发布,将缴纳11%的增值税。停车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11%的增值税。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物业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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