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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04-001/2017-03074
  • 银兴党办发[2017]82号
  • 兴庆区委办公室
  • 兴庆区委办公室
  • 有效
  • 2017年04月24日
关于印发《兴庆区公务(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年04月24日 来源:兴庆区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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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管委会)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兴庆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经区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兴庆区公务(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兴庆区委办公室

  兴庆区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兴庆区公务(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兴庆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兴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庆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兴庆区各部门、单位针对上级部门、同级部门或外省、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在辖区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行为而组织安排的用餐、出行和住宿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招商引资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企业负责人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派出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调研等联合工作组时,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接待单位需向政府办汇报,由政府办统一安排。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商务接待坚持务实高效、目的明确、崇俭戒奢的原则。公务(商务)接待实行“谁接待、谁审批、谁负责”管理。

  第六条 公务(商务)接待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电话通知或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按照政府有关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要将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接待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连同被接待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记录及其它报销单据,经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签后核报。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部委及有关单位,银川市以外的省区、市、县党政机关到兴庆区开展公务活动,被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省部级领导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厅局级领导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处级领导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150元。

  第八条 上级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到兴庆区开展公务活动,接待对象按规定自行用餐,正餐标准为40元/次。接待对象用餐费用由接待单位先期垫支,在公用经费的伙食补助费列支。接待对象不再报销领取差旅补助费用。接待对象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在接待单位内部餐厅、职工食堂用餐。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外就餐。每年年底前,由兴庆区财政局对年度垫支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 公务接待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精类饮品,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公务(商务)用餐确需安排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住宿原则上由被接待单位自行承担,确需接待单位承担的,按照兴庆区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要参照公务接待标准,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三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兴庆区经济技术合作局、银川商贸物流服务中心(含银川通用机场和通航产业园筹建处)为商务接待单位。

  (一)接待用车:商务接待用车主要以政府公务平台车辆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租赁社会车辆,租车费用据实报销。

  (二)接待住宿:原则上由来访人员自理,如遇特殊情况,参照公务接待执行。

  (三)接待用餐:接待用餐以本地特色、大众菜肴为主,接待用酒一律用本地酒,不得提供高档酒水和香烟。

  (四)馈赠礼品:一般不赠送礼品,特殊情况下确需赠送礼品的,以本地特产为主,从严控制费用。须填写《礼品馈赠单》,并由党政办公室或经合局、商服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并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中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用公款大吃大喝。

  (二)禁止在接待费用中支付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三)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四)禁止公务接待以任何名义收送礼物、礼品、购物卡、土特产、纪念品等。

  (五)禁止接待单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六)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能,严格监督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兴庆区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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