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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04-001/2017-67934
  • 银兴党办发[2017]192号
  • 兴庆区委办公室
  • 兴庆区委办公室 兴庆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
  • 2017年11月24日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来源:兴庆区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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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管委会)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兴庆区委办公室

  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兴庆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出发点,遵循法制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切实增强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兴庆区依法发展、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推进法治兴庆建设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二)主要目标。2017年年底前,兴庆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或公司律师。有步骤地推进中小学、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到2020年在兴庆区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切实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

  1.兴庆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法制办承担区委、政府的法律顾问职责。负责聘请法学专家共同组成法律顾问团队,签订与本届任期相对应的法律服务协议,组织签约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并以法律顾问名义提出法律意见。

  2.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职责。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部门,应当明确本机关相应的内设机构承担法律顾问职责。

  3.区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住建、交通、卫计、安监、教育、文体旅游、水务、林业、农牧、环卫等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办公室,有专人负责法律顾问工作。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4.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兴庆区国有企业要设立法律事务工作部,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从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通过的人员中选聘公司律师,并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

  2.国有企业的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受单位委托,代表国有企业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举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积极发挥外聘法律顾问作用

  1.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必须从法学专家、律师中选聘。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可以连聘。聘任单位应当与被聘任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等项内容。

  3.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4.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5.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也可以单独外聘法律顾问。要建立法律服务的工作制度,明确外聘律师顾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外聘法律顾问人员进行调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其监管的国有企业提供服务。

  6.各单位、各部门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聘用的法律顾问,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外聘法律顾问条件的,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一)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

  1.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兴庆区在政府法制办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统一协调公职律师办理政府及有关部门涉法、涉诉等相关工作。

  2.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各单位、各部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规定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公职律师条件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同时,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将结果向政府法制办备案。

  4.公职律师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和区委、政府委托,代表其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5.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或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法律事务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6.公职律师每年年底前应将其承办本单位及区委、政府案件等涉法事务工作报告公职律师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职律师办公室定期对公职律师进行考核,并有步骤开展公职律师相关业务培训。

  (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制度

  1.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2.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申请人经所在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规定的申请材料。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公司律师条件的,应当向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同时,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将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4.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完善管理体制

  (一)严格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二)完善法律顾问服务机制。法律顾问只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协议》提供约定的服务,而且对不完善的事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实行坐班制。法律顾问聘用部门(单位)、联合聘任法律顾问的牵头单位要发挥主导、监督作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公职律师岗位职责,完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合规性审查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法律顾问考评机制,确保区委依法执政,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人大依法监督,政协依章履行民主监督。

  (三)公职律师的培养和发展。区委、政府及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公职律师的培养和发展,要适当向法律方面的人才倾斜,鼓励现有在岗人员参加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今后在补充招录工作人员时,有关单位、人社部门要优先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各部门、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担任法律顾问满十五年,或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及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兴庆区司法局申请公职律师,经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和审核后,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履行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受所在单位的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发挥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和部门是本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责任主体,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履行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带头认真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要主动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要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未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规、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作出决定。对于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其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其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律顾问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负有建议、督促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所聘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明示、不建议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解聘。

  (二)强化管理保障,提供有力支撑。各级党政机关、部门要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重要举措,依法治区办公室要将该项制度的建设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指导,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财政局要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政府办账户统一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的薪酬支付应当凭《法律顾问工作协议》和合法票据和完税证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外聘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每年由所聘单位签署考评支付意见后,交由政府法制办集中审查支付。法律顾问上年度发挥作用较少的要逐年递减预算费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复印费、鉴定费、出差补助费等由各单位据实报销,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费由各单位从业务经费中支付。依法治区办、政府法制办、司法局、财政局等部门要联合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的现象,全面督促提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发挥依法治理示范引领作用。要组织新闻媒体或采取互联网+方式加强对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意义、职能作用和突出成绩进行宣传,是社会更加了解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重要作用,弘扬依法行政的正气、树立依法行政典型单位、典型法律顾问,营造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带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四)人民团体参照本实施方案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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