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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04-001/2018-42480
  • 银兴党办发[2018]18号
  • 兴庆区委办公室
  • 兴庆区委办公室 兴庆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
  • 2018年02月13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年02月13日 来源:兴庆区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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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兴庆区委办公室

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3]24号)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银川市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3]5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兴庆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

1、成立兴庆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公安分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任小组成员。“两法衔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检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各成员单位“两法衔接”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两法衔接”工作日常事务。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为“两法衔接”牵头单位。

2、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考核评价。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兴庆区委、政府对“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范围。考核细则由兴庆区“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依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通报等进行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兴庆区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检察院按比例换算计入对“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总评价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情况、案件录入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办理情况、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反馈情况等。领导小组对“两法衔接”工作开展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或者推荐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二、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着重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实利益等违法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禁止以罚代刑。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行贿、受贿、贪污、渎职、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并移送涉案有关证据和调查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专门机构检验、鉴定;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由行政执法机关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4、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着重查处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领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案件。对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依法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督促起诉意见书》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上述文书后,应当认真组织研究,积极开展调查分析,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整改措施应当跟踪监督。

6、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书,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办涉嫌犯罪的移送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办、国办转发的《衔接工作意见》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等,及时移送和办理涉嫌犯罪案件,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

三、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8、规范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录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案件移送信息、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提请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移送案件和提请复议或者立案监督后的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是否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后的决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等信息,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信息,立案监督的信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决定等信息,以及案件判决的有关情况,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或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判决书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9、认真做好各项保密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党政内网运行,并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各联网单位要配备专用电脑接入信息共享平台,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凭配发的数字证书,取得身份确认后登陆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系统。各联网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妥善管理专用密码和计算机,防止失密、泄密,确保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安全运行。

四、健全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各项配套机制

10、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兴庆区“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每年度召开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单位会议。通过召开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席工作会议,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全面了解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现状、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通过讨论、分析提出应对的措施和解决方案;及时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及处理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

11、建立案件咨询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除疑难、复杂案件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书面咨询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12、建立提前介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安全责任事故、食品安全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时,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调查。行政执法机关邀请提前介入的应当书面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案件的,应当在3日内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协助调查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协助。

13、建立联合调查研究制度。“两法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分析一定时期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向党委、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以及“两法衔接”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

14、建立案件衔接报备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涉及案件衔接的,要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涉及案件衔接的,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并由政府法制办和检察院向兴庆区“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备案情况。

五、进一步延伸信息共享平台功能作用

15、依托信息共享平台认真组织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等联合执法工作和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等活动。

16、积极探索信息共享平台与检察官监督办公室工作对接的新模式,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17、依托信息共享平台数据资源,加强对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监督

18、“两法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成员单位的指导力度,加强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网上衔接、案件信息录入的检查督促,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工作。

19、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交流衔接工作经验,检查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20、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衔接工作意见》和《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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