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
现将《兴庆区村和社区“两委”成员补选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兴庆区委办公室
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兴庆区村和社区“两委”成员
补选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兴庆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按照《关于做好社区工作者和村“两委”成员补选工作的通知》(银民发〔2019〕50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兴庆区实际,特制定村和社区“两委”成员补选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选优配强城乡村(社区)组织领导班子为重点,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结构合理、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和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农村“两委”班子,为把兴庆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经济强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时间安排
兴庆区城乡村(社区)“两委”成员补选工作于2019年4月25日启动,5月31日前完成。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工作机构。成立由区委领导任组长,纪委监委、组织部、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宣传部、政法委、民政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信访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妇联、各乡镇(街道)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村(社区)“两委”成员补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补选工作。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成立村(社区)“两委”成员补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补选工作部署会,具体领导和协调村(社区)党组织和村(社区)补选工作,研究和解决补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包点具体联系指导。各县级领导、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下基层”机关干部要深入所联系点村(社区)全程参与指导补选工作。
四、村(社区)党组织成员补选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党内法规有关精神,村(社区)党组织成员补选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补选准备阶段(2019年4月25日—5月8日)
1.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各乡镇(街道)补选领导小组要对村(社区)党组织成员任职情况进行梳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本次补选的范围为:按照村(社区)党组织设置职数出现空缺的名额,已经过上级党组织任命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可不再进行补选。
2.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发布公告、张贴标语、微信宣传等形式,积极引导党员按照真实意愿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义务。
(二)选举阶段(2019年5月9日—5月25日)
1.会议动员。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召开村(社区)党组织补选工作动员会议,对村(社区)党组织委员补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上报请示。村(社区)补选工作领导小组将补选方案和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及主要议程、补选委员名额、选举办法等筹备事宜请示上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经批复同意后,开展补选相关工作。
3.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补选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可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也可由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提名意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补选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供全体党员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不低于补选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补选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4.组织考察上报。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汇总所有补选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上报至区委组织部,由组织部牵头,联合纪委监委、政法委等部门进行统一联审。由各乡镇(街道)综合联审情况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情况,出具联审意见书,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审查。
5.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公示。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乡镇(街道)党(工)委的联审结果,按不低于补选职数20%的比例研究确定补选委员候选人,只补选书记、副书记的,直接按等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呈报请示,并在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党(工)委作出批复。
6.实行直接选举。由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参加选举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差额选举办法,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补选产生所缺职数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
(三)报批阶段(2019年5月26日—5月31日)
1.报请备案批复。选举结束后,由村(社区)党组织向乡镇(街道)党(工)委书面报告选举情况,报告包括党员大会的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选举结果、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和得票数等。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及时作出批复。
2.及时总结归档。各乡镇(街道)补选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次补选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区委组织部。同时,做好补选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实施阶段(2019年4月25日-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批准辞职或者职务终止等原因出现缺额的,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一个月内进行补选”。
按照2016年换届选举时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含交叉任职),结合工作实际,村党组织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一肩挑”,补选后享受自治区财政核发任职补贴的村“两委”成员职数为每村5人。
1.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无候选人投票补选的方式直接补选出缺的村委会成员,各乡镇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补选:
(1)及时发布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公告,并上报乡镇政府(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议定补选工作事宜。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补选工作方案、补选出缺的村委会成员,研究确定补选方式、补选投票日期、补选人资格条件、补选工作人员并发布公告,同时发布自荐公告,包括提交自荐材料的地方、接收自荐材料的工作人员及截止时间(补选日15日前)等内容,鼓励村民积极自荐竞选。
(3)提交自荐材料。符合资格条件的村民在补选日15日前提交自荐材料,表明竞争意愿和拟竞争的职位。
(4)审核并发布自荐名单。村委会对所有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在补选日10日前在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按照姓名笔划顺序公布自荐名单和拟竞争的职位。
(5)补选出缺的村委会成员。选举日当天,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补选出缺的村委会成员。
2.采取召开村民会议补选出缺的村委会成员,各乡镇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补选:
(1)及时发布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公告,并上报乡镇政府(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由村委会主持;补选全体村委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或者乡(镇)村委会出缺成员补选工作指导组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确定。鼓励和引导村党组织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不经法定程序指定、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7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如名额不够可由村民代表会议再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要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告,并报乡(镇)村委会出缺成员补选工作指导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补选工作全部结束止。
(3)做好选民登记和办理委托投票。
选民登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做到全面、准确,不得错登、重登、漏登,保证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登记的选民包括: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凭身份证和居住证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不能进行选民登记的人员包括: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或者在登记期间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公告后未参加选举的;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村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ƒ村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信息为准。④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前30日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选举日期、登记截止日期、逾期不登记的处理方法等事项。⑤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20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⑥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⑦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一人最多可以接受三个人的委托。⑧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名单,并发放《村民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村民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⑩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进行登记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托其近亲属予以告知。
3.依法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出缺成员可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②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③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出缺成员的,提名时,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集中提名,或由过半数的选民在村民小组会议上提名。提名村委会出缺成员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候选人只有到场的选民投票,不能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出缺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张榜公布。④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出缺成员的,推行自荐直选制度,直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⑤自愿竞选村委会出缺成员的村民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自荐材料。⑥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10日前按照姓名笔画顺序公布自荐名单。⑦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5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拟竞职人员名单和拟竞争职位。⑧提名或自荐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对象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要将政治可靠、敢于担当、作风正派、群众信任、带领致富能力强的好村民选进村“两委”班子,改善和优化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结构。要注意从大学生村官、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协会负责人、致富能手、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群体中推选村“两委”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村民服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3)年龄一般为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如确需放宽年龄,须由乡镇党委报兴庆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4)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5)提名或自荐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同志。
凡有《村(社区)“两委”成员负面清单》(附件2)《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负面清单》(附件3)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村“两委”成员补选候选人。
4.精心组织选举大会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组织召开村民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对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在设立中心会场的同时,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站,禁止使用流动票箱。③选举时要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笔处和投票处。④规范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候选人以外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⑤选民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代写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⑥要严密组织投票,确保选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当场领票、写票、投票。投票结束后,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⑦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且得票多者当选。⑧对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⑨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日当日或者次日举行。⑩经两次选举还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三个月内再行选举。
5.选举结果报备。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将村民委员会出缺成员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兴庆区委组织部、民政局备案。
六、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实施阶段 (2019年4月25日- 5月31日)1.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选范围
此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选范围包括:2015年兴庆区第九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后,由各街道补充及2018年9月兴庆区公开招聘补充的,目前在岗履行岗位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选条件
社区居民委员会补选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思想进步,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②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工作相关业务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③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④银川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以及持有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从事社区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者有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基层公益性岗位、有专职网格员工作经历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以下,学历可放宽至非全日制大专;⑤补选社区书记的人选,须是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中共党员。
3.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选负面清单
有《村(社区)“两委”成员负面清单》(附件2)《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负面清单》(附件3)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社区“两委”成员补选候选人。
4.补选程序
社区居民委员会补选工作由各街道党工委、大新镇负责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通过补选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任期到下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
(1)前期准备阶段
在各街道、大新镇补选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选举工作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负责做好社区“两委”成员宣传动员、选民登记及补选相关工作。
(2)依法提出补选候选人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户派代表5人以上或者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3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可以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荐。
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1-2人,被提名的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从确定之日起,自动终止其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选举日3天前公布名单,同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并上报各街道、大新镇补选工作领导小组。
各街道党工委和大新镇党委负责组织对提名候选人进行严格的资格、背景审查和考察工作。
(3)投票选举阶段
各街道、大新镇在确定的选举日和地点依法组织居民代表召开选举大会。设置一个投票箱,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选举结果由居委会当场公布。
②社区成员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居民代表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③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但年满18周岁的居民、户派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出席,才能举行;候选人获参加选举的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如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④选举结果应当在辖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4)选举结果报备
各街道办事处、大新镇人民政府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和大新镇人民政府备案,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各街道办事处和大新镇人民政府颁发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各街道办事处、大新镇人民政府报兴庆区委组织部、民政局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候选人条件。选优配强城乡村(社区)“两委”班子是补选工作的关键和首要问题。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补选中,要从推进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增强农村“两委”委员带领村民脱贫致富奔小康能力要求入手,严把补选“入口关”,真正把思想好、作风好、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能够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受到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社区)“两委”班子。按照《兴庆区深化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社区工作者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可由街道择优选配补齐。自2019年1月起,各街道补充社区工作者,必须进行严格地考察和背景审查,背景审查材料连同备案登记表,须报兴庆区委组织部和民政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社区工作者空缺较多时,则按有关规定和具体程序经过统一招录进行补充。
(二)强化村(社区)“两委”委员背景审查。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严格按照任职资格和提名条件,对照《社区(村)“两委”成员负面清单》《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负面清单》,加强对城乡村(社区)“两委”委员背景审查和考察。考察中注意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重点了解提名候选人德才表现、是否涉黑涉恶、违反党纪国法、群众公认程度、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情况。对补选的村干部及村干部直系亲属要进行联审,对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村干部候选人坚决不准使用。有村(社区)“两委”成员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选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村“两委”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以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村任职。
兴庆区委组织部联合兴庆区纪委监委、政法委、公安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一、二分局、法院、检察院、自然资源局、卫健局、民政局等部门于2019年5月10前完成拟作为村(社区)“两委”补选对象人员的背景联审工作。
(三)优化班子结构。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党组织成员“交叉任职”。提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村(社区)“两委”负责人比例,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35岁以下的村(社区)“两委”成员,至少确保有1名女性。注重从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力强、符合补选规定条件的农村专业大户、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经纪人、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中推荐村“两委”成员提名人选。按照区委要求,村委会中要有大学生村官担任一定职务,对于本村没有合适人选的,要注重从上级机关选派的驻村干部、包村干部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退休人员中推荐选拔。在实际操作中要结合村(社)情民意,不搞“一刀切”。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进一步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凡在村(社区)两委班子补选中,存在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务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社区)党员、选民、补选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党员、选民意愿的;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他人私下拉票的;伪造补选文件、篡改补选结果,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补选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补选或者妨碍党员、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社区)“两委”补选的;竞争对手相互比拼加码对村(社区)内公益事业进行个人财务捐助的;对控告检举补选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之一的,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候选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竞争的,查实后立即取消其竞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村(社区)党员干部在补选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视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怂恿村(居)民参与违法违纪活动,干扰正常补选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调整补选程序,操纵、控制补选结果的,要严肃政治纪律,严厉追究相关责任,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坚决打击各种假借补选之名,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等行为。
(五)落实经费保障。要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经费,保证村(社区)“两委”成员补选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街道)级经费主要用于培训骨干、印发资料、档案整理、检查指导等;村级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会议、宣传发动、印发资料、档案整理、检查指导等。乡镇(街道)级经费列镇(街)财政支出,村级经费列村财务支出。特殊情况的,乡镇(街道)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将费用摊派给村(居)民。
(六)确保有序开展。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理村(社区)“两委”班子补选工作中的信访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归口负责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妥善处理,并耐心做好解释答复工作。要及时解决影响补选工作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对因解决问题不及时、不得力,或违法违规操作引发群众性事件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补选中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砸毁票箱、冲击补选会场及其他破坏、妨碍补选等行为的,各乡镇、街道要联合公安司法部门坚决依法打击。
附件1
兴庆区村(社区)“两委”成员补选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刘 斌 兴庆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刘 婧 兴庆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雒越强 兴庆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马利民 兴庆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王 超 兴庆区纪委副书记
马 丽 兴庆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周会荣 兴庆区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
李国银 兴庆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佩叶 兴庆区民政局局长
倪小军 兴庆区司法局局长
杜毓英 兴庆区财政局局长
刘 平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局长
陆 涛 兴庆区信访督办局局长
杨冬生 兴庆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庞文兵 兴庆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高艳华 兴庆区妇联主席
马万永 兴庆区月牙湖乡党委书记
黄 涛 兴庆区通贵乡党委书记
咸 波 兴庆区掌政镇党委书记
梁景虎 胜利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杨子阳 银古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张 玲 新华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富军 文化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彦忠 丽景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魏小宝 凤凰北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范 伏 解放西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马建平 玉皇阁北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刘 娜 富宁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陈德卫 中山南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闫念国 前进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附件2
村(社区)“两委”成员联审重点及负面清单
审核要突出重点,严把人选的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社区)干部人选:
1.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违反党纪党规被纪委监察立案调查;
2.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
3.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4.涉刑、涉黑、涉恶、涉毒、涉赌、涉黄、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或者受到治安拘留等有前科劣迹的;
5.欺压百姓、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6.信仰宗教,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搞封建迷信,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干扰农村正常工作,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的;
7.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8.一年内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近3年内有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10违规享受扶贫政策的;
11.有其他不宜担任村(社区)干部的情形。
附件3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负面清单
一、在选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得列入参选名单:
1.年龄未满18周岁的村(居)民;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或者在登记期间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公告后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4.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5.被判处刑罚、社区矫正或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期未满的;
6.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7.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经处理或自处理之日起不满3年的;
8.无故拖欠集体债务的;
9.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10.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村(社区)正常工作的;
11.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认定,有其他不适宜列入候选人行为的。
二、在选举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干扰、阻挠、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2.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村(居)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者左右村(居)民意愿的;
3.对控告、检举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人的村(居)民、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其他干扰、阻挠、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当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当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罢免:
1.以权谋私的;
2.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1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不参加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
4.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的。
四、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
1.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2.被判处刑罚的;
3.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