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2025年“质量月”典型案例
质量是发展的基石,安全是民生的底线。在本次“质量月”活动中,我们发掘并处置了一批具有代表性、警示性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有涉及食品安全底线、药品安全红线的违规行为,也有触碰特种设备安全高压线、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合格线的突出问题。它们集中暴露了部分生产经营主体在质量安全意识、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等方面还存在的短板与风险。现选取其中部分案例进行剖析,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各行业领域进一步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筑牢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安全。
1.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9月,某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泥胡萝卜”经检验机构抽样检测,农药残留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件综合考量该经营主体违法情节轻微且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等因素,经审批决定对此行为免予处罚。这一“小切口”举措,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实践”。通过“小案不简办、轻罚不轻管”的监管模式,既强化了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又传递了大力支持企业发展的鲜明态度,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信心。让更多企业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助力打造公平有序、包容创新的市场环境。
2.某单位销售不合格粉条及相关违法经营行为案
2025年4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收到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在售的粉条进行抽样检验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在售。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各类调料未张贴散装食品标签,未对部分在售商品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散装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5元、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及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多项行为不符合规定,反映出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该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处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配合态度和整改情况,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3.某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听力计案
2025年6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台处于待用状态听力计,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使用期限,自限制使用期2025年1月27日后,当事人共使用该听力计检测32次,配置7台听力计。经查,该公司在听力计超过使用期限后仍使用该听力计为消费者进行听力检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2025年8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台听力计予以没收并给予该公司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超期使用的听力计可能出现硬件老化、校准偏差等问题,导致测试结果不准确。这可能使听力损失程度被低估或高估,影响后续治疗方案的制定。该案例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小切口”,坚持“以小促大”加强辖区药械监管的重要举措。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严格把关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一旦过期立即停止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某药店销售超过保质期药品案
2025年1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收到上级交办线索,显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分别在一层西侧药柜、北侧药柜及抗生素类药柜上发现6盒超过有效期的西药药品;在中药斗柜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车前子、川穹等中药饮片5种,共1.6kg。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药店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查处假药劣药是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守护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核心要务。此案件精准打击劣药销售违法行为,有效净化药品市场环境,切实消除因药品缺陷引发的用药安全风险。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倒逼药品生产者、经营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合规意识;同步引导药品行业树牢诚信为本、质量为先的经营理念,推动药品市场规范有序、良性发展。此举不仅切实保障了群众用上“放心药”“管用药”,更以监管利剑守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底线与合法权益,彰显了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坚定决心。
5.某物业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案
2025年1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自2024年12月1日起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开展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无法提供《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物业公司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典型意义:这起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仍存在责任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到位、日常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和启发价值。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希望各相关单位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共同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将安全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而不能仅停留在纸面或应付检查层面。
6.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5年3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检查,幼儿园与该公司签订维保合同,由该公司维保幼儿园使用的一部电梯,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电梯上一次维保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超过定期维保期限6天,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维护保养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梯作为高频使用的特种设备,维保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乘梯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在本案中,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进行行政处罚,不仅能够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起到警示作用,还能提醒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始终将公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7.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线电缆案
2024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银川市兴庆区某经营单位正在销售的电力电缆进行监督抽检,该公司为这批电力电缆的生产厂家,上述监督抽检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26.09元、罚款1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案例揭示的不合格项目,为整个行业敲响警钟,质量安全是绝不能逾越的生命线,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其质量优劣,直接关乎生命财产乃至公共安全。因此,每一次抽检不合格的典型案例,其意义都远超事件本身。
8.某单位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9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接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不合格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45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没收涉案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45个、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消防产品是公共安全的“生命线”,任何违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其核心典型意义在于它是一面“多棱镜”,从不同角度折射出当前消防安全链条上存在的短板与风险。既是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警钟,也是对使用单位的责任提醒,更是对监管体系的效能考验。
9.某单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漆案
2024年10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收到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单位销售的水性丙烯酸地坪漆抽样检测的不合格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行为,给予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9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并非一起孤立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是当前部分建材产品领域质量问题的集中体现,具有极强的典型性和警示意义。而本案的查处,不仅在于对一家违法企业的惩罚,更在于其对整个行业的震慑、对消费信心的维护和对监管效能的提升。我们将继续发挥监督抽查的“侦察兵”和“指挥棒”作用,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10.某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5年6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采样时未对采样管进行加热并保持在120℃±5℃,违反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气袋采集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选取嗅辨员,违反了《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批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环境检测数据是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执法决策的核心依据。本案涉及的废气检测,直接关系到对排污企业环境行为的准确评估,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技术支撑。如果允许此类不实报告流入市场,将可能导致环境监管失准,要么纵容违法排污,要么误伤守法企业,严重损害环保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因此,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不仅是规范一个行业,更是守护我们共同的生态环境,确保环境管理决策基于真实、可靠的数据,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提供坚实保障。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本次“质量月”期间通报的典型案例,既是警钟,也是镜鉴。它们清晰地告诉我们,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希望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从这些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堵塞管理漏洞,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同时,我局也将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对各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让我们共同努力,持续巩固和深化“质量月”活动成果,携手筑牢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的坚固防线,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守护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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