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并有关单位:
《兴庆区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兴庆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兴庆区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5〕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兴庆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以全过程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线,以统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综合查一次”为切入点,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重点,构建查前“统筹预告”、查中“证码双亮”、查后“评议反馈”闭环执法检查机制,努力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影响最小化、服务效益最优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事前行政检查规范
1.全面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2025年4月底,司法局要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上述主体外,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2.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加强行政检查源头管理,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三定”规定及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逐项完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监管对象、主体、层级、形式、方式、依据等要素。要整合现有行政检查事项,精简交叉重复或者不合理事项。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前提条件。2025年8月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上级规定的行政检查标准,结合兴庆区实际制定本领域行政检查工作指引,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和工作指引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开展评估论证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严格事中行政检查程序
3.制定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综合上级部署和兴庆区实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并报司法局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乡镇(街道)的检查计划报司法局备案。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评估确需组织专项检查的,要及时在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擅自随意开展。专项检查要与本地区年度检查计划相衔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相关任务方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4.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加强统筹协调,整合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方案,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必要行政检查。所有行政检查应在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制定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所涉及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责任单位:司法局、市场监管分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5.全面推行“亮码”执法检查。依托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登记制度,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自动生成“检查码”,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通过亮“检查码”让企业核验检查信息以及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行政检查依据和主要内容等信息。行政检查结束后,企业可以对检查行为和检查效果进行评价,也可以进行投诉举报,促进执法满意度持续提升。(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6.大力推进精准涉企检查。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等级、守法情况、违法风险、社会评价等内容,结合国家部委、自治区各厅局有关要求确定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除特殊情形外,列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享受免检或降低检查频次。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动行政检查与信用惩戒、处罚公示、信用监管等工作协同联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以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行政检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可以满足监管需求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对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应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线索发现等为基础,合理确定检查内容、时间,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7.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应用。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四个清单”。(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完善事后行政执法监督
8.开展涉企检查专项监督。加强对行政检查情况的监督,通过网上监测、评议考核、工作检查、案例指导、执法通报等方式,常态化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活动,全面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压实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晾晒的,相关方案材料应当同步抄送兴庆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司法局)。(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9.压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将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制度要求纳入培训内容,防止出现“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持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0.畅通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投诉举报和权利救济途径,完善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工商联等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广泛汇集涉企行政检查问题线索,打通政企沟通“最后一公里”,及时依法做好投诉举报线索受理与核查反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11.严肃涉企行政检查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局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行为的,综合运用通报批评、工作提示函、工作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意见书等方式及时提醒督促;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联合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工作。司法局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引导,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掌握要求,自觉配合行政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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