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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编制了《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依据银川市兴庆区委办公室  兴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银兴党办发〔201945),对本机关履行工作职责所产生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以公开的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本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职能配置、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等;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本县(区)制定印发的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3.部门文件。主要包括本机关印发的需要各乡(镇)、街道、各股室(中心)其他单位执行的文件。

4.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推进民政工作中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

5.议案提案。主要是指本机关办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情况。

6.重点项目。主要是指由本机关及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由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建设情况。

7.财政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

8.社会救助。主要包括兴庆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供养)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

9.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服务及信息;兴庆区百岁老年人长寿保健金及家庭经济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

10.人事信息。主要是指本机关人事任免事项等。

11.业务信息。主要是指本机关推进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总结、工作动态、工作进展以及管理、服务事项等。

12.其他信息。主要是指由本机关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网址为:http://www.xqq.gov.cn、兴庆民政微博,也可以在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办公室查阅相关档案材料,地址:兴庆区杞福巷办税服务厅东侧大楼2楼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自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信息。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危及国家安全、公开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951-6738151

通信地址:兴庆区杞福巷办税服务厅东侧大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向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银川市民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6738151。

4.其他方式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