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兴庆区数据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兴庆区数据局信息公开情况适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机构职能、领导分工。
3.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方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xqq.gov.cn),指定地点为兴庆区数据局(银川市兴庆区宁景南巷3号丽景街老年活动中心8楼),公开时间为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兴庆区数据局不公开以下信息:
1.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及过程性信息。
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银川市兴庆区数据局办公室。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宁景南巷3号丽景街老年活动中心8楼;电话:0951-2160585(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传真:0951-2160585(请注明兴庆区数据局办公室收);邮政编码:750001;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兴庆区数据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兴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http://www.xqq.gov.cn/),也可到兴庆区数据局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兴庆区数据局办公室填写《兴庆区数据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2.网上申请。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qq.gov.cn/)—“政务公开”栏目—“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兴庆区数据局”—“信息公开指南”页面下载《兴庆区数据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
3.信函申请。申请人以邮寄信函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需将申请表以传真的形式发到局办公室(传真号:2160585)
申请人以方式2、方式3或方式4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兴庆区数据局办公室接受核实。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传真、邮箱、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受理申请后,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注意事项
1.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需对所申请的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收到申请后,本机关会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之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4.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