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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适时更新。

(一)公开范围  

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乡政府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乡政府制定文件等);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乡政府工作报告等);

4.重要会议(主要包括乡政府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乡政府领导同志有关讲话内容等);  

5.乡政府人事任免;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规划的意见征集);  

7.乡政府重点工作;  

8.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急安全知识、应急工作动态);    

9.重大建设项目;  

10.价格收费;  

11.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其他(主要包括乡政府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同时也可以在通贵乡政府办公楼公示栏、通贵乡各村村部公示栏等查阅,其中网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xqq.gov.cn/zwgk/bmxxgkml/xqqtgx/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通贵乡人民政府不公开以下信息:1.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及过程性信息。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咨询电话:0951—6111112,通信地址: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750007。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乡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也可到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领取。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乡政府综合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乡政府综合办公室接受核实。  

乡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申请处理机构在收到《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级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