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兴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实际,编制《兴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本机关履行工作职责所产生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以公开的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公开我局部门动态、公示公告、机构职责、领导分工、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部门文件、优抚安置、政策解读、规划计划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兴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公告栏和依法指定的信息公开场所公开,此外,还将采用简报、媒体、“兴庆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本单位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兴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通讯地址:兴庆区上海东路776号(可乘坐301、30路公交车到达)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1-8504207
传真号码:0951-8504207
办公邮箱:xqtyjrswj@163.com
邮政编码:750001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兴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兴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下角注明“兴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申请”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单位公共邮箱。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条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相关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6)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兴庆区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