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适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与维十二路交叉口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951-6027535(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
邮政编码:750001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银古路街道办事处”)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街道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银古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2.银古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制定发布的文件及活动方案;
3.银古路街道重点工作;
4.银古路街道人事任免;
5.银古路街道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银古路街道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7.银古路街道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创业、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8.银古路街道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银古路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qq.gov.cn)、《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公报》、“兴庆银古路街道办”微博予以公开。同时,可以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街道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银古路街道办事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与维十二路交叉口,电话:0951-6027535。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银古路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关于主动公开以外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银古路街道办事处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一)受理机构
银古路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与维十二路交叉处银古路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电话:0951-6027535(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咨询及工作意见建议)
传真:00951-6027535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银古路街道办事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填写《申请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银古路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线申请”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4.传真申请。申请人以传真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在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传真号码:0951-6027535。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如实填写《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登录“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频道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未开通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申请方式。
2.《申请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①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信息栏中标注“*”的为必填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公民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提出申请的方式(当面、邮寄、传真)、所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单选—当面领取、邮寄、电子邮件)、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纸质文本、电子邮件、其他)。②申请人在填写信息时要完整清晰准确、内容真实有效,并对填写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传真号码的真实性负责。如不能完整清晰准确填写对应内容的,受理机关无法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③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受理机关可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没有提供通讯地址的,受理机关可以电话联系申请人提供准确的通讯地址;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不实邮寄被退回的,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无论是否成功邮寄送达,即视为申请人已收到。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办理期限
银古路街道办事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银古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答复
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银古路街道办事处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银古路街道办事处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六)收费标准
银古路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和不予公开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他侵害情形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