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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结合本乡实际编制了《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乡政府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乡政府制定文件等);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乡政府工作报告等);  

4.重要会议(主要包括乡政府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等);  

5.乡政府人事任免;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规划的意见征集);  

7.乡政府重点工作;  

8.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急安全知识、应急工作动态);    

9.重大建设项目;  

10.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11.、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13.其他(主要包括乡政府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1、政府网站。兴庆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xqq.gov.cn/);微信公众号平台(公众号: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微博(账户:兴庆月牙湖乡)

2、乡政府办公楼党务政务公开公示栏、月牙湖乡各村村部公示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203省道,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30,咨询电话:0951—3805172,通信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750001。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乡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领取。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乡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需将申请表以传真的形式发到乡政府办公室(传真号:3805172)。  

申请人以方式2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乡政府办公室接受核实。  

乡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受理申请后,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及过程性信息。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收费标准  

乡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乡政府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级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